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居住广丰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承包了广丰区**镇**村新农村道路建设工程。朱某某为建设道路方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在**镇**村坳背地方山场开采山石破碎成砂石,用于其承包的道路工程建设碎石料约2000立方。在百花村新农村道路工程建设完毕后,朱某某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继续在**镇**村坳背地方山场开采山石破碎成砂石,以每立方米90-10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碎石料1951.2立方米,销售总价176388元。
案发后,广丰区公安局对朱某某非法开采的尚未销售出去400立方米碎石料进行了扣押,经江西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碎石料价值为17600元。
2020年10月19日,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广丰区混凝土用山石骨料(碎石料)出厂价格为每立方米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常驻人口详细一份,归案情况说明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包含账本23页,A4纸手写记账单二张,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关于**镇**村坳背查处无证开采行为的情况说明一份,承诺书一份,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书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份,土地(矿产)涉嫌违法案件线索核查报告一份及石料开采现场照片两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关于要求补充移送材料的函及复函,关于申请对办案收缴碎石进行拍卖的报告一份及批复一份;江西嘉联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一份,关于申请在**镇**村坳背取用沙石建设新农村的报告一份,协议书一份,**镇**村周坞弄扶贫路面硬化、百花村塔爬岗、百花村坳背新农村建设工程验收结算清单三份及挖机工时费用、工人工时费用电费费用手工账单共六份,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一张、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份,关于对朱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案涉案碎石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镇**村委托书一份、招标公告一份、**镇**村坳背新农村建设工程决标方案一份、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一份、中标公告一份、**镇**村坳背新农村建设工程投标登记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镇**村坳背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四川世纪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介绍信一份、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蒋某甲、周某甲、刘某某、徐某甲、朱某某、俞某甲、罗某某、俞某乙、祝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周某乙、毛某某、蒋某乙、徐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下,擅自在**镇**村坳背地方开采山石破碎称砂石,用于自己承包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和销售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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