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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甘肃省东乡县人,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2********,汉族,小学,东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甘NC5***号轿车从东乡县城驶往东乡县河滩镇苏孟村方向,至东乡县河滩镇小庄村路口路段时,与唐永喜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8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责任事故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永喜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血样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达187.3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县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马兰花 

2020年12月31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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