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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0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2日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9月14日,东莞市**人钟某某接到他人告知,说其位于**村“**寨”的桉树林被人盗伐。于是钟某某和其妻子吕某某两人从东莞驾车赶到**其所种植的桉树山上,发现一台运载有桉木的货车,遂拦住货车,并报警到东源县**,时任所长赖某丙、指导员赵某某、民警欧德民接警后出警。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要求双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双方在回所的过程,先是陈某甲(已判决)带领二、三人以**寨的山地林权存在纠纷问题阻挠森林派出所及钟某某离开,经派出所民警劝说,陈某甲才同意派出所民警及钟浩民离开,但仍尾随其后。大概过了十多分钟,森林派出所民警与钟某某行径在下围电站附近时,被告人赖某甲及伍某甲(已判决)带领被告人赖某乙等数人赶到又再次出来阻挠,不让森林派出所及钟某某离开,期间伍某甲因林权归属问题与钟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并打了钟某某脸部一巴掌,其儿子伍某乙就从路边拿起泥团块砸钟某某的车,陈某甲见状也冲了上来。在森林派出所民警的警告下,伍某甲、陈某甲等人才停止闹事同意到森林派出所调查。

双方到了**政府大院内(森林派出所位于**政府内),钟某某一下车,就被赖某甲及陈某甲、伍某甲等人带来的四五个人追打,其中赖某甲的儿子赖某乙拿铁锁(汽车方向盘锁)追打,边追边大喊“追他”“打他”,钟某某和其妻子吕某某最后逃到党政办办公室躲避。在森林派出所和赶到的灯塔派出所民警的制止下才停止追打行为,但是赖某甲一方的人仍将钟某某和其妻子吕某某围困在党政办公室内。围困了约半个小时后在灯塔派出所的协助下,钟某某才被安全带到森林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钟某某在森林派出所在做完材料后,赖某甲等人又到森林派出所叫嚣不能让钟某某离开灯塔,威胁钟某某要签了一份关于“**寨”山桉树的协议才可离开,钟某某夫妇非常害怕,最后在森林派出所的协调下,钟某某夫妇才离开灯塔回东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赖某丙、赵某某、欧某某、林某乙、吕某某、杨某某、伍某乙、钟某乙、伍某丙、陈某乙、赖某戊、曾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录像视频一份;

5.辨认笔录;

6.同案人伍某甲、陈某甲供述;

7.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二、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赖某乙在没有驾驶铲车资质的情况下,到东莞市**镇人陈某丁经营的东莞市**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附近的工地上担任铲车司机。2019年11月21日17时30分许,赖某乙在工地内进行铲车作业时,不慎碾压该工地的员工余某甲(男,55岁,广东省**人),导致余某甲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后东莞市**有限公司赔偿余某甲家属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詹某某、余某乙、余某丙的证言;

3.鉴定书一份;

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赖某乙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拦截、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乙驾驶铲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赖某乙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赖某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人民医院感染楼4楼、赖某乙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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