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VNU****号汽车在本市凤岗镇康佳路路段倒车时撞到停在路边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对方车主报警。经鉴定,杨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3mg/100ml,属醉酒状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至1个月15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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