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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刑诉〔2017〕37号

被告人某某某(Z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EP33*****,国籍: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学留**,住**院**楼**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某于2015年9月从埃塞俄比亚来到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等待攻读东北大学2016级软件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2016年3月,某某某国内的朋友Jemal Abrahim通过脸书与某某某联系,商定从埃塞俄比亚邮寄恰特草到中国,再由某某某转寄到加拿大,之后,某某某将收件地址等信息提供给Jemal Abrahim,Jemal Abrahim寄出邮包后将邮单号CH153038014ET发给某某某。同年5月6日,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到达沈阳市,沈阳海关在邮包内发现疑似毒品,侦查人员用其他物品替换后将该邮件按邮单地址送到沈阳市邮政局东北大学邮政所,5月16日,某某某到东北大学邮政所取到邮单号CH153038014ET的邮包,当场被等待的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邮包内绿色干植物为恰特草(巧茶)[Catha edulis Forssk],共净重7.634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野生植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邮包等物证;邮路信息等书证;脸书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天

2017年4月20日

附: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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