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某某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2月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3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5月7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窜至中某某小榄镇建华花园尚某某居82号住宅内,共同盗窃人民币1000余某某;当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窜至中某某小榄镇建华花园尚某某居68号住宅院内门前的粤TVQ****号轿车内,共同盗窃人民币2800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中某某东凤镇凤凰公园附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贵在中某某小榄镇宝源市场竹源公寓219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贵、钟某某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包含1张电子卷宗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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