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离石区**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中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K****2、陕K****挂号货车沿2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29KM处附近时,前方行车道堵车,其不按规定依次排队而是占用应急车道右侧超车行驶,突遇在道路的西侧路边小便后返回的晋J****X、晋J****挂车司机薛某某,其向左侧躲避急刹车,但事发突然,其车右侧前部将薛某某撞倒碾压,致薛某某当场死亡,经研究,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中)公(司)鉴(尸)字【2019】018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