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910,汉族,初中文化,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赣C******小车从本市玉龙河小区出发前往桥东镇丁桥村,21时许经过桥东镇红绿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含量为242.36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苏婷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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