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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刑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本村,临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以临县绿源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两次申请了临县农业委员会的临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退耕农民科技培训项目,两次承担的培训任务都是300人。孟某某虚列了2013年李某某专家指导讲课劳务费3000元、实地指导劳务费1800元;虚列2015年培训人员午餐补助9000元;2015年李某某讲课劳务费4500元、实地指导劳务费900元,共计19200元被孟某某占为已有。侦查中,孟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19200赃款;

2.到案经过、临县纪委移送线索函、培训协议书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列专家讲课费、虚报补助等手段骗取临县农委培训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国平

高建利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县兔坂镇高家沟村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物192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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