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县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600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路**号。2013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5月2日,因诈骗罪,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16日被临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捕前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村民组,无前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5日被临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3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捕前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村民组,江西省南昌理工学院大四学生,无前科。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5日被临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从网络购买被害人信息,使用匿名电话打给被害人自称可以办理网络贷款,当被害人表示同意贷款时,被告人谢某某以支付保证金、利息为由,将从网络购得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害人骗取资金。被害人赵某某、郭某甲在接到网络贷款的诈骗电话后于2019年1月2日给刘某甲微信账转账8217元、1000元,后刘某甲账号于同日给被告人刘某微信账号转账8217元、1000元两笔。被害人房某某、吴某某在接到网络贷款诈骗电话后于2019年1月2日给胡伟微信账号转账3000元两笔,胡某账号于同日给被告人刘某微信账号转17399元。被告人谢某某自2019年1月7日至29日微信账号共收到292769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月4日至7日转给其16164元,被告人刘某于同月2日转给其5000元,魏某某(已判刑)于同月5日转给其9999元,何某某转给其143512元,陈某乙等陌生人转给其63140元。
被告人陈某、刘某明知他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仍提供本人、同学及亲友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他人转账,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微信账号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2日共收到资金556704元,支付宝账号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收到资金215810元,共计772514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微信转入105147元,支付宝转入31413元,共计转入136560元;姚某某转入248324元;郭某乙转入11519元。被告人陈某微信支出191718元,支付宝账号支出547023.7元,共计支出738741元:其中微信转给谢某某16164元;微信转给魏某某(已判刑)127992元,支付宝转给魏某某156460元,共计转给魏某某284452元。被告人刘某微信账号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2月13日共收到301709元,支付宝账号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收到资金80397.91元,共计收入382106.91元。被告人刘某微信转出246601元,支付宝转出138416.84元,共计转出385017.84元:其中微信转给陈某105147元,支付宝转给陈某31431元,共计转给陈某136578元;微信转给谢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11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谢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刘某明知是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号并帮助转账,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延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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