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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229261997********,东乡族,小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南龙镇马家庄**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月3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王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来的一辆四轮电动车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手中购买了受害人马某某被盗的一辆橘黄色陆威昂驰牌四轮电动车,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了马某某。经临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橘黄色陆威昂驰牌四轮电动车价值为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市认证【2019】026号--四轮电动车(陆威昂驰牌)认定价格为6500元;6.张某某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梅

2019年109

附:

    1.案卷一册;

2.起诉书十份;

3.起诉意见书两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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