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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住桦树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6日16时48分许,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漫临线64公里处执勤过程中发现汤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65mg/100ml,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彦芝

2021年3月4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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