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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临汾市尧都区**镇**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张某丁之女,系被害人张某戊之孙。201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戊,因家庭琐事在尧都区**镇**村**路**号自家院内发生争吵。听到二人争吵后,张某丁从屋内出来,看到女儿张某甲手持擀面杖与父亲张某戊互相殴打;在其准备过去拉架时,张某戊已头上流血倒在地上,张某甲回到屋中;当其走到张某戊跟前时,发现张某戊已死亡。后张某丁到邻居家找人报警,称张某甲将张某戊打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死者张某戊系被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长擀面杖上褐色斑迹、被告人张某甲的黑色裤子上褐色斑迹、被告人张某甲的右手棉签擦拭中检出的人血STR分型,与受害人张某戊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10×1020。被告人张某甲的灰色外套上褐色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张某戊、被告人张某甲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燕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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