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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道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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