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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41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124号,现住河北省临西县河西镇**村。2017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11时许,驾驶甘KBM789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三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先锋路路口南15米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本市**街居民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孔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绿化带内植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截图、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刘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静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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