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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白秀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62********,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坊乡**坊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假释于2014年9月23日予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秀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秀林伙同他人将临邑县理合务镇西宫村村民被害人宫某乙家中养殖的8只波尔山羊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山羊总价值为9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宫某甲、宫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宫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白秀林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秀林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陆彬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秀林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玖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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