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住新疆库尔勒市**队**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为伪造病历,通过陈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向其发送印章样本,在马某某经营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印务”店内,商定以400元的价格订做、伪造4枚事业单位印章(印文分别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2)、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专用章(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费结算专用(87)、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结算专用章(3)),罗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某支付400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基于同样的理由,在位于乌鲁木齐**路***摄影店内,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以260元的价格伪造3枚印章(印文分别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一医院医疗专用章)。
2019年4月16日,罗某某携带上述伪造的印章,欲乘坐当日T9516次列车从乌鲁木齐至库尔勒,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安检时印章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7枚、物证照片;2.书证: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一医院单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6枚、伪造武装部队印章1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张丹瑛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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