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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诉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苏桥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詹某某注册成立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至案发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多次变更,但该公司仍由詹某某实际控制。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其控制的三明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接受九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份,价税合计10270820.1元,税额1492341.36元,并全部完成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国家税局浔阳区分局存根联发票查询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刑事判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 迎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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