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刑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18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同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病亡)将众泰牌大迈X5(吉J****8)越野车质押于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孟某某将该越野车(质押物)骗回并隐瞒该车系质押物,以4万元的价格向郝某某出售。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病亡)受房主曲某某委托,帮助曲某某对外出售乾安县西湖小镇*号楼*单元*室楼房,李某甲购房时,孟某某和刘某某隐瞒真实房主信息,制作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李某甲购房款人民币24万元钱,现24万赃款去向不明。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和妻子刘某某(病亡)向甄某某出售自己在乾安县西湖小镇*号楼*单元*室楼房,在出售房屋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和妻子刘某某隐瞒楼房有房贷的真相,向甄某某谎称楼房没有房贷,骗取受害人甄某某信任后,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向甄某某出售,至案发,欠银行房贷169075.48元尚未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某、李某乙、曲某某、宫某某、臧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郝某某、李某甲、于某某、甄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孟某某供述;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39075.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项、(四)项、(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卫东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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