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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渝北区**镇**路**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撞到会泽县城古城街道明秀园小区的护栏,明秀园小区保安陈某某、刘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发生吵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肋骨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就医材料等书证;2.刘某某、雷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陈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卷外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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