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绰号“大宝”,男性,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住元谋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24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7日被元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谋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先后七次容留唐**、王**在元谋县**乡**村**号家中自己卧室内吸食冰毒。经现场尿液检测,杨**、唐**、王**的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元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