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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省**自治州**县勐海镇勐翁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为了获取利润,长期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2019年8月27日12时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正在勐海县黎明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戒毒的被告人陆某某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九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4张。

3.涉案的1部手机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6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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