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依**,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5********,傣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依**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云南省勐腊县策磨线K40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告人依**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依**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依**,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号,联系电话:150121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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