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
被告人王**,男,1970年**月**日出生,现年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0********,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华坪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2016年5月4日于被取保候审;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3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3月27日、5月18日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华坪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在华坪县**乡**村委**组**号查获被告人王**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射钉器改制),具有致伤力。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王**在云南省兰坪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玉祥
2017年7月7日
附:1.案件卷宗3册;
2.量刑建议书2份;
3.换押证1份;
4.被告人王**现押于华坪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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