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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44.20mg/100ml)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永、李某某由姚安县**镇**路驶往**谷,15时20分,行至栋**镇**路**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查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昝桃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12584****。

2.量刑建议书3份、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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