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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村委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8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锦**小区,将被害人吕某某和张某某停放在**小区**栋**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两辆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两辆电动摩托车被宁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售。(被盗摩托车品牌型号不详,未价格鉴定)

2、2019年11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两只“沙漠王子”牌( 105A )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0元。

3、2019 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小区,将被害人戴某停放在*栋*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白色新语牌 JL125T-8 型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 1110 元。

4、2019 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锦**小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栋*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绿色雅迪牌豪韵型电动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86 元。

5、2019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栋*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两辆电动摩托车上的8只电瓶(20A天能牌电瓶4只,14A长寿王牌电瓶4只)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685元。

6、2019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至宣威市**街道**路**小区,将被害人浦某某停放在*栋*单元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电动摩托车上的5只“天能”牌(20A) 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起主要作用,崔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宁某某系一般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宁炳功、崔万芬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崔某某现于云南省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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