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左文忠,小名三元,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五印乡新民村委**村,现住巍山县**镇**庄**房。2019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文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左文忠至巍山县大仓镇太兴街,将张某某停放在沙云冷饮店门口的白色金杯车内的一个黑色单肩斜跨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张某某及其家人的证件、存折、银行卡等物品。民警抓获左文忠后在其驾驶的奥迪车内查获张某某被盗的上述证件等物品。
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左文忠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从大仓镇甸中牲畜交易市场尾随刘某某驾驶的 云L*****白色小货车至刘某某户门口,趁刘某某下车未锁车门、车窗之际,将刘某某放置在货车驾驶室内的一个黑色斜跨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84700元。左文忠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后,将黑色斜挎包放置在李某某住所。后民警在李某某住所查获刘某某被盗的黑色斜挎包及左文忠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在左文忠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方储物箱内查获其作案时佩戴的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照片、轨迹截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文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84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左文忠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涉案物证现存于巍山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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