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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邢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铁路集团**工务段**线路车间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1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邢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丹凤路由东向西行驶,02时39分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与丹溪大道路口20米处停车等待绿灯放行过程中入睡。经群众电话报警,4时20分,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对邢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含量为186mg/1OOml。经鉴定邢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8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被告人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锦春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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