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宣某某等人同建水县**乡**村委会***村一组、二组集体签订协议承包了两个村民小组位于**塘机动地租期30年,未约定面积、界线。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宣某某等人租了**塘的地,租期5年。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雇李某丙用挖机开垦平整后种下玉米,其开垦的地与吴某某等人引发争议未能调解。经鉴定:李某某毁林开地调查面积56.17亩,其中:商品林地面积48.24亩,其他非林地面积7.93亩,现场林地上的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的地表植被已被破坏,主要植被为云南松和地盘松等,开挖的地面可全部恢复为林地。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占用商品林地面积48.24亩、其他非林地面积7.9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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