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85********,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户籍地弥渡县**乡**村委**村**号,现住弥渡县**房**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弥渡县弥城镇中和路由南往北行驶,23时44分行驶至中和路财政局路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肖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勘察过程中,肖某某举报称云******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有喝酒嫌疑且已弃车离开现场。民警勘查现场完毕返回途中,罗某某主动电话投案并按民警要求在弥渡县人民医院等候警察到来;在弥渡县人民医院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依法在该院抽取罗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血液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7.7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电话投案,在指定地点等候警察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特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睿理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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