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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王某乙,后二人在网络聊天过程中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甲以虚假的身份和理由,分多次从被害人王某乙处共计骗取7192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外材料拾陆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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