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住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住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永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叶原明,云南展腾(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被告人杨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某乙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某甲一支火药枪及黑火药若干,杨某甲把火药枪及黑火药藏匿于永平县**镇**村委**组大歇厂其户内。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还查获黑火药140.70克违禁品。经鉴定:该枪支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杨某某、苏某某、阿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勘验、扣押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利苏、杨中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非法贩卖给杨某甲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友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永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98722****;
2、卷宗一册,光碟4张;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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