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1********,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街乡**村委**村**号,现住牟定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牟定县城四方街路段沿万寿路往仁和医院方向行驶,当行至**路段时摩托车侧翻,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处警民警对李涛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后依法提取李某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证据明细1份。
5.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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