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弄村委**弄**组,捕前住盈江县**镇**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山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办(原户县**镇)割耳庄村一组,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山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山某某多次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2020年1月25日15时许,杨某某带领山某某从中国盈江县那邦镇新国门旁的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2020年1月27日18时许又原路偷越国境返回至中国云南省盈江县**镇;2020年2月25日19时许,杨某某带领山某某从中国云南省盈江县**镇昔桥医院旁的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2020年2月26日12时许又原路偷越国境返回至中国云南省盈江县**镇;2020年2月27日09时许,杨某某带领山某某从中国云南省盈江县**镇昔桥医院旁的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2020年2月27日12时许又原路偷越国境返回至中国云南省盈江县**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山某某多次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山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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