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孔庆兴,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庆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下午,被告人孔庆兴在祥云县**巷**号祥杜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自已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1时许,当其行驶至祥云县黄里线1公里100米财富大道祥云县**道黄家田路口处时,被祥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孔庆兴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孔庆兴带往祥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庆兴在此次血液检测中乙醇含量为105.25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孔庆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庆兴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庆兴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庆兴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庆兴三个月拘役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琼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庆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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