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3********,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异地搬迁安**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2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和某某从福贡县客运站旁边的杂货铺店内购买了一根钢管,并在拼多购物商城购买了枪托和两个弹簧后,和某某便邀约会组装枪支的缅甸籍男子阿某某到其家中,使用其家中的电焊机、切割机帮其制造了一支枪支,并付给阿某某250元人民币制造费用。经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和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惠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住住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异地搬迁安**栋**单元**室,电话:133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