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7********,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陇川县**镇**市场**栋**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丛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街镇**街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街镇**街**房**栋**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光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街乡**街村委**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兴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6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街乡**街村委**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兴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6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街乡**街村委**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丛某、董某某、蔡某某、陆光甲、陆兴甲、陆兴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陆兴乙、陆兴甲、陆光甲、丛某、蔡某某从文山州驾车来到陇川县时,想到缅甸望一望,后被告人陆兴乙就联系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在董某某、郭某某带路下陆兴乙、陆兴甲、陆光甲、丛某、蔡某某一行七人,从中缅边境49号附2号界桩旁向南约80米的便道步行偷越出境至缅甸**街。当日又从中缅边境49号附2号界桩旁向南约100米的便道步行入境至中国一侧时,当场被瑞丽边境检查站章凤分站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丛某、董某某、蔡某某、陆光甲、陆兴甲、陆兴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丛某、董某某、蔡某某、陆光甲、陆兴甲、陆兴乙结伙从便道偷越出境到缅甸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国境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丛某、董某某、蔡某某、陆光甲、陆兴甲、陆兴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干么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丛某、董某某、蔡某某、陆光甲、陆兴甲、陆兴乙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5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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