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白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0334,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当车行驶至鹤庆县**镇**公园时,其所驾车与行人寸某某相刮撞,造成李某某、寸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5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87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