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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力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英雄”,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蛇皮”,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老鬼”,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肥豪”,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B勇”,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至3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伙同梁某某(在逃)、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云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村一民宅、某某村一民宅等地开设赌场,每晚组织20至30多人以赌扑克牌“三公大食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抽水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每晚抽水约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占股30%,张某甲、何某某占股30%,陈某乙、余某某占股30%,梁某某占股10%。期间赌场由梁某某负责寻找开赌场地、购买赌具、提供烟水、安排“看风”等事宜,并与陈某甲轮流负责派牌和抽水,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何某某、张某甲、余某某等人负责招揽并接送参赌人员。2020年3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3200元。截止公安机关查处时,该赌场共计非法抽头渔利约人民币80000元,各被告人抽水获利按10%至15%不等的比例进行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8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丁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丁、张某甲、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月丽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

3.具结书陆份、案件证据清单陆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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