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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路**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路**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于2020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6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在经营云浮市云城区河口**石材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期间,将从希腊采购的大理石荒料以每吨人民币290元“全包价”的方式委托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胡某某(另案处理)代理进口。之后,胡某某指示**公司的员工制作虚假成交价格的报关资料,然后交给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7票共3469.639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人民币32958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起诉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价格委托**公司胡某某代理进口大理石,偷逃国家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民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叶某某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9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冻结了银行存款人民币1332726.14元(其中冻结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5081********帐户存款人民币74352.93元,冻结叶某某在中国银行7159********账户存款人民币1255919.76元,冻结叶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62220820200********账户存款人民币2453.45元),扣押了涉案石材库存文件夹等10个、销售单10本、进出仓单4本、结算单装箱单等1批、电脑硬盘1个、记账记录4捆、手机2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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