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5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龙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原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字某某与其儿子字某甲到位于云龙县**乡*村委会**组与**组交界处的**山脚其户田地里干农活。16时30分许被告人字某某在田边抽烟,抽完烟后认为自己已将烟头掐灭,便把烟头丢弃在田边的杂草中。当日17时许,因字某某丢弃的烟头未完全熄灭,引燃了周边的杂草,继而引发附近森林火灾。被告人字某某发现火情后及时组织字某甲以及在附近干农活的字某乙、字某丙进行扑火,并让字某甲打电话向他人报告火情并支援扑火,经**乡政府组织人员扑救,此次火灾于次日17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被告人字某某失火案的过火总面积42.04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3.94公顷、疏林地面积24.91公顷、农地面积3.19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1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字某甲、字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调查意见文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046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3.94公顷、疏林地面积24.91公顷、农地面积3.196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15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在案发后请他人打电话报告火情,在现场积极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巧霞

                                  检察官助理:段自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字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

2.侦查证据卷宗二册、本院提起公诉案件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