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华县**镇**村民李某祥与李某容因土地纠纷引发争执,经村委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15 年04月04日上午,李某容擅自在双方有争执的地方上砌砖引起争吵,村委接报后去到现场制止将事态平息。2015年04月05 曰上午10时度,李某容与亲属共十多人扫墓后回到家中,李某容再次擅自在与李某祥家有争执的地方上挖沟,双方再次引发争执并相互扔掷砖块,在相互扔掷砖块过程中造成李某祥家的门、窗等物被砸坏及李某锋(李某容的侄孙)被砸伤。被告人李某青、李某甲等人看到李某锋被砖块砸伤,于是持木棍、砖块等工具冲入李某祥家中,将李某祥及其家人马桂梅打伤,并将李某祥家的电视机、电热壶、沙发、酒柜等家具砸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祥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马桂梅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五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祥家被损坏的财物价值2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刘仕贤

2019年8月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