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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号,2008年3月1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原系仙居县**快递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至2017年12月,蒋某某在经营仙居县**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张某某、段某某、马某某等二十五名原公司职工的工资达五十余万元,后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01月9日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蒋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同月11日向仙居县**有限公司开具限期改正指令书,均因蒋某某失联至今仍未支付。

2019年9月16日,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判决书、情况说明、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仙居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范政伟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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