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代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住博野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博野县博野镇大营根深路10号。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52分, 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U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 至代滩线0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为150.9mg/100ml。后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7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秀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博野县博野镇大营根深路10号,联系方式:1399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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