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性,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xxxxx0037,维吾尔族,中专,伊宁市喀尔敦乡花果山第一幼儿园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伊宁市新华东路xx号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尼某某在2018年12月3日00时18分,前进街17巷(南环路新维吾尔医院)一辆新FUxxxx号小型轿车违章行车。犯罪嫌疑人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9.34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迪丽拜尔吾布力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