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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xxxxx0037,维吾尔族,中专,伊宁市喀尔敦乡花果山第一幼儿园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住伊宁市新华东路xx号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尼某某在2018年12月3日00时18分,前进街17巷(南环路新维吾尔医院)一辆新FUxxxx号小型轿车违章行车。犯罪嫌疑人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9.34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迪丽拜尔吾布力

2019年8月7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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