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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汉族,中专毕业,系新郑市********,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豫A7529T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伊川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2019年9月10日在医院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证明、110、120接警证明、病情介绍、诊断证明、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安葬证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悔过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白某某证言;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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