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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

起 诉 书

伊检塔分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山**,男,**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225**,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裕民县,住新疆裕民县**镇**村**巷,裕民县**镇**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裕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

本案由裕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向裕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裕民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8日依法向被告人、被害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9日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案件。我院审查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山**于2020年5月20日22时30分许,与裕民县***镇**站19名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裕民县***镇***聚餐。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30分许,山**和被害人***(男,*族,**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二人在扭打过程中死者***朝山**的右眼睑部位打了一拳,致山**的右眼睑部位受伤,随后被周围的同事们拉开,散场后死者***称要到山**家向他道歉,带着身边的同事**和**二人到山**家找他,发现山**不在后又外出, 5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和身边的**和**三人再次来到家中找山**,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这时山**很生气,就到自家储物房从废弃的电烤箱内取出一把单忍刀,朝死者左侧腹部捅了一刀,死者**赶到疼痛弯腰时又朝其左侧肋部捅了一刀,再朝死者左侧肩胛骨部位捅了三刀,再朝右侧肩胛骨部位捅了一刀,又将最后一刀插进死者**的后背脊椎部后松开了手中的刀,刀在死者后背处呈插入状态,致**当场死亡。

 塔城地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死者**系被他人用匕首刺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户籍证明,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吾买尔江

        检察官:加尔肯·毛尔台

2020年9月22日

附:

1.案件原材料4卷一起报送。

2. 被告人山**,现羁押于裕民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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