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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加入以杨某某芳(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跟随并听从组织骨干成员胡某甲(已判刑)的指挥,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为娱乐场所看场

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甲经胡某甲安排,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海阁夜总会、晚装酒吧等娱乐场所看场充当打手。

2.寻衅滋事事实

2010年3月初,杨某某芳受意境星某某花园(原名“喜居”)开发商梁某某勤请求,安排胡某甲挂靠佛山市高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该工地对建筑工人清场。胡某甲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及戴某某、燕某某(均已判刑)等二十多人,与胡某甲另外叫来的“四川大东”的老表等人汇合后,威胁、恐吓工人离开工地,对于不离开的工人则强行抬走。随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手持红白木棍在工地大门处与工人对峙。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随意殴打工人,致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万、田某某等人受伤。

2011年5月份,杨某芳以张某乙的名义经营的佛山市厚安蔬菜水果批发市场重新开业。被告人张某甲接受胡某甲安排,伙同王某某、胡某乙、吕某某(均已判刑)等数百人在佛山市厚安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和相邻的扶某某水果批发市场游行示威,以此显示己方人多势力大,恐吓竞争对手。

3.聚众斗殴事实

2010年10月,佛山市禅城区海盛东方工地开发商赵某某因建筑商请来社会人员看场不让开发商人员入内施工,遂请求杨某芳帮助解决。随后,杨某芳安排胡某甲解决此事。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胡某甲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及王某某飞、“老黑”(另案处理)等三、四十人恐吓、追打守门的建筑商人员,后与对方对峙并持砖块、木方相互打斗。

2019年2月21日10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自行到西平县人和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勤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记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敖亮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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