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993号
被告人冯某甲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于2013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4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20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冯某甲忠携带扳手、铁钳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粤顺豪某某对开路段,将一辆停放路边的白色货车的电池(无核价)盗走。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2013年10月8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冯某甲忠携带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文武路路段时,将一辆停放路边的面包车的电池(无核价)拆掉盗走。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3、2015年3月22日凌晨零时某某,被告人冯某甲忠伙同罗某某昌(另案处理)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某某大道东51号湘诚金属材料商行对开路面,将一辆停放路边的货车的备用车胎(经核价,价值人民币351元)拆卸过程被巡逻的民警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昆
2015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顺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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