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1989年5月9日,因绺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8月2日被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5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绺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1月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1998年1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9年,因销赃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07年8月22日,因破坏他人坟墓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朱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07年8月22日,因破坏他人坟墓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马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02年7月18日,因犯出售假币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03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22日因故意毁坏、污损他人坟墓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王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尚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17年6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张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因涉嫌抢劫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1993年8月27日因绺窃被隰县公安局劳教三年,1995年12月26日释放;2015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年一年。
张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17年10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3年。
呼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07年8月22日,因破坏他人坟墓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毛某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任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袁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肖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1992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石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狄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00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韩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情况: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邹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曹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情况:2002年因盗掘古墓葬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王某、尚某某、张某某、张某、呼某某、毛某某、任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狄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张某、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4年6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以席某不能偿还其借款为由,纠集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车前往蒲县,手持木棍等物在村口将席某某拦截后,强行将席某某带上车拉至蒲县徐某某经营的庄园内,途中坐在副驾座的徐某某转身用手掌击打在席某某脸部,叱骂席某某欠钱不还,又用橡胶棒戳打席某某胸部。到达庄园后,徐某某将席某某带至狗舍旁脱掉其衣服进行侮辱和殴打,又将席某某锁进狗笼内,非法拘禁长达4小时。
2、2010年9月,李某某以其凯美瑞轿车作抵押向被告人徐某某借款10万元,同年10 月15日上午7时许,徐某某将李某某约至临汾市某某大酒店,以李某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为由,强迫李某某将凯美瑞轿车剩余的按揭款37500元还清,李某某不从,徐某某拿玻璃水杯将李某某头部砸伤,又指使他人将李某某带到宾馆客房内,随后用脚踹李某某腿部使其跪下,并拿腰带和棒球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时间长达20多分钟。后徐某某恐吓、逼迫李某某跪着打电话借钱,已还清凯美瑞轿车按揭款。至当晚11时许,经李某某联系他人担保后,徐某某才放李某某离开酒店。
3、2017年后半年一天,被告人毛某某为向贺某某、金某某索要非法债务,在蒲县一饭店内将二人用U型锁殴打后强行带至张某某家院内,毛某某先将贺某某强行推进院内有狗的笼子内,对金某某殴打后也将金某某也强行推进该狗笼子内,并将狗笼子锁住。
二、故意伤害罪
4、2007年夏天,被告人徐某某在蒲县宾馆一房间内要求服务员赵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时,因赵某某不愿意,徐某某遂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对赵某某进行殴打。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5、2016年夏季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蒲县饭店吃饭时同于某某发生冲突,被人拉开后离开。当晚于某某前往蒲县宾馆找徐某某理论,被徐某某持棒殴打致伤。经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6、2006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路过隰县水堤村附近时,见到朋友王某某与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遂手持木棍下车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抢劫罪
7、2005年7、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得知隰县王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有青铜器欲出售时,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张某(另案处理)伙同赵某某(已死亡)、常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隰县学校门口从王某某等人手中抢走青铜器六件,并在对王某某、曹某某实施殴打后将二人强行带上车驶离蒲县后在隰县午城附近放二人离开。后徐某某通过韩某某、王某某联系、介绍,将六件青铜器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
四、诈骗罪
8、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蒲县合作社以造林绿化资金的名义骗取国家财政补贴5万元。
9、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取虚报手续及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核桃补贴款56000元、粮食补贴63011.5元。
五、敲诈勒索罪
10、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以当街拦截、纠缠、骚扰的手段,迫使谭某为其提供了价值23990元的水管。
11、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以妻子王某某乘车时遇交通事故为由,以不出钱就到客运办举报、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的手段迫使代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元。
12、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以给临汾有限公司提供保护为由,强迫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向其支付173800元保护费。
六、盗掘古墓葬罪
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王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王某、尚某某、张某、呼某某、毛某某、任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狄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等人,在蒲县蒲城镇、黑龙关镇、山中乡、红道乡、百店村及大宁县等地盗掘古墓。该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组织稳固,人员分工明确,长期、多次盗掘古墓葬。
13、200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尚某某等人在蒲县东关大队五十孔窑北约27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2个,青铜瓶2个青铜豆2个,青铜耳杯1个。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汉代墓葬。
14、200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大宁县昕水镇西北约45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古墓葬。
15、200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在蒲县薛关镇北约10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秦汉时期墓葬。
16、2007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尚某某、张某等人在蒲县蒲城镇西约200米处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青铜剑1个、青铜瓶1个、玛瑙石一块、陶罐碎片若干。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17、2007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肖某某、尚某某等人在蒲县黑龙关镇南沟村西南约280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1个、青铜瓶2个 青铜豆2个、青铜提梁壶1个。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18、2007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肖某某、尚某某、王某等人在蒲县黑龙关镇南沟村西约172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1个、青铜瓶1个。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古墓葬。
19、2012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 等人在蒲县黑龙关镇南沟村东约1200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1个,青铜豆2个。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0、2013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呼某某、王某某、王某、袁某某等人在蒲县城关大队五十孔窑西约20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两周时期墓葬。
21、2013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张某、 王某等人在蒲县蒲城镇东关大队五十孔窑西约20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1个、青铜瓶2个。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2、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狄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蒲县东北约32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镜1个、青铜带勾1个。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秦汉时期墓葬。
23、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尚某某、张某、王某、袁某某、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蒲县红道乡西北约62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古墓葬。
24、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尚某某、王某等人在蒲县红道乡西北约62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5、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尚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蒲县乔家湾乡东南约630米处耕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6、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张某、毛某某、邹某某、任某某、石某某等人在蒲县山中乡盜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鼎1个、青铜瓶2个。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7、201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呼某某、狄某某等人在蒲县西南约480米处的耕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28、201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狄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王某、呼某某、尚某某、张某等人在蒲县东南约1406米山上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
29、201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王某、呼某某、袁某某、曹某某、毛某某、任某某、邹某某等人在蒲县红道乡东北约840米处耕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30、2016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马某某、尚某某,王某、张某、石某某、李某某、邹眀珠、任某某、毛某某等人在蒲县西北面北侧约80米处)盗掘一处古墓葬。盗挖出青铜瓶1个。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秦汉时期墓葬。
31、2017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呼某某、尚某某、石某某等人在蒲县北约280米处耕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该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案各被告人涉及罪名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七十四条、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掘古墓葬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王某、尚某某、张某、呼某某、袁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狄某某、李某某、邹某某、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任某某、毛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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